一、本制度所称机关印章,包括县政协、县政协党组、县政协办公室、县政协机关党组、县政协各专委会、县政协机关党总支、县政协机关党支部、县政协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机关工会、财务专用章等印章。
二、印章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确保安全。县政协、县政协党组、县政协办公室、县政协机关党组印章管理由秘书股负责;县政协各专委会印章管理由各专委会主任负责;县政协机关党总支、县政协机关党支部、县政协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印章管理由相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工会印章管理由机关工会负责;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负责。印章管理人员变更时须办理交接手续。
三、未经领导签批,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启用印章,违者依法查处。
四、启用印章时,印章管理人员应严格审查审批手续。(一)启用县政协印章,必须经县政协主席或副主席签批;秘书长在处理政协日常事务时可批准使用县政协印章。
(二)启用县政协党组印章,必须经县政协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批。
(三)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可审批启用县政协办公室印章。
(四)启用县政协机关党组印章,必须经县政协机关党组书记签批。
(五)启用各专委会印章,由专委会主任或分管主席签批。
(六)启用县政协机关党总支、机关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印章,必须经相关党组织书记签批。
(七)启用机关工会印章,由机关工会主席签批。
五、财务专用章按财务制度管理。
六、印章管理人员启用印章必须坚持原则,严肃认真,仔细审查,正确无误。对审批手续及其有关事项有疑义,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严禁在空白纸张和空白介绍信上加盖公章。
七、启用印章一律在办公室内进行。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亲手启用,不得让他人代理。用完后务必妥善保存,严防丢失和被他人盗用。非工作时间内需要启用印章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做到随叫随到,不得延误。
八、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印件涉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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