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上级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政协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管理
1.机关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指挥,执行派车单制度。优先保障县领导用车,机关各专委、办公室工作用车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2.固定车辆驾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3.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4.严格执行公车使用审批制度。公务用车必须事先由申请用车人填好派车单,报车管人员批准后调度车辆,通知出车。无派车单出车的,按公车私用论处(特殊情况出车的除外,但事后要及时补办出车手续)。派车单经批准后交驾驶员,返回后由驾驶员及时填好返回时间及行车里程交车管人员核实。
5、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汇总。
6.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报相关领导同意,选择安全、适宜的场所停放。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应急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7.严禁公车私用私驾。机关保留车辆为公务用车,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并对驾驶员进行严肃处理。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突发紧急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用车。
8.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9.机关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厂家进行,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维修、保养应事先由车管人员和司机填写车辆保养维修申请单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报销车辆保养维修费支出应附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保养维修申请单以及修理厂家的保养维修明细结算清单,由修车方和司机签字,经车管人员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公务车辆洗车在指定地点进行,由司机签字,按季结算核销。
10.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按程序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大手大脚,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11.驾驶员要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12.驾驶员要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维护单位良好形象。
13.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依据相关考核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处罚直至辞退处理。
二、社会租赁车辆使用管理
1.尽量减少租用社会化车辆,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行确需租用社会化车辆的,出发前,必须填写“党政机关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作为报销凭证附件留存。
2.行程结束后,乘车人必须认真核对车辆租赁公司派车单,并在派车单上签字确认行程结束时间。费用报销时,乘车人应当提供租车审批单、租车公司发票、派车清单等凭证,据实报销。
3.租用社会车辆公务出行的,按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核销费用。原则上,用车费用报销应与差旅费报销同步。报销凭证中必须附审批单和发票等必要附件。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