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9日政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2日政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21年12月7日政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各级党委对人民政协工作和提案工作的要求,结合长阳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活动组、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乡镇活动组和界别活动联组(以下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做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按聚焦“民富县强城美,实干争先进位”,紧扣“大县城大交通”战略和“三园四城五个示范”的蓝图,实现“全市山区县第一”的目标,为推进长阳高质量发展,开启实现第二个百年新征程奋斗目标服务。
第四条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追踪提案实际办理效果。
第五条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提案者应加强学习,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主动利用提案方式履行职能,每年集中精力确保提交1件以上高质量提案。
第六条县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
第七条每届县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该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一次会议闭幕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职责合并到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其组成人员的调整,按政协章程和专委会通则办理。
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的提案工作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提案审查情况报告;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线索,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指导委员熟练应用《政协委员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决定立案、退回修改或者不予立案;
(五)加强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协商确定承办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交办和督办;做好常委会重点提案测评工作;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开展年度好提案评选,开展届次优秀提案评选表彰,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九)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与协作,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研讨和交流提案工作经验;
(十)接受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同其它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交流提案工作经验。
(十一)配合在长阳的省、市政协委员开展提案选题和撰写工作,充分发挥整体作用。
第九条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十条以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发出的文件,由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会议协商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呈送分管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县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参加县政协人民团体、政协各界别活动组、乡镇活动组、界别活动联组,可以本团体、各活动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长阳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定选题,持续跟踪,提出提案。
(二)提案应当注重质量,坚持一事一案,实事求是,做到反映情况准确、分析问题深入、提出问题具体、提案撰写规范,一件提案字数不超过1500字为宜。
(三)高集体提案比例要逐步加大。推动提办双方对接,支持各人民团体、政协界别活动组、专委会、乡镇活动联络组、县直活动联组专门研究和酝酿,每年提供1-2件集体提案。
(四)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列于首位;提倡提案者通过《政协委员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直接提交提案,准确填写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应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上的发言成果转化为提案,可通过《政协委员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对建议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的提案退回,由提案者在规定的时限内修改完善再提交,进行再次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指名举报的;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的;以及其他不宜作为提案提出的。
不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书面告知;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六条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或重点提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七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通过召开承办单位会议集中交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八条县政协提案的承办单位是指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乡镇党委和政府等。承办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有关决策和规定办理提案,并对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要将提案办理纳入议事日程,提出办理方案,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明确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建立和完善提案办理工作程序和规范,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承办单位要在收到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之日起5个月内,收到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答复提案应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行文,并加盖公章。
(二)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传递给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三)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答复。务求实现办复率达到100%,与提案者见面率达到100%。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随时向承办单位了解办理工作情况,主动参与提案办理工作,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提案者要积极参与政协组织开展的提案办理协商会、通报会、督促视察等活动,逐步实现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组织三方沟通协商的科学机制。
(五)提案办理工作应注重质量和实效。凡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具有可行性,要及时认真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提案者反馈;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和原因;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问题,以适当方式报送有关领导,或由相关机构进行深入研究,发挥提案的决策参考作用。
(六)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活动组或联组、乡镇活动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联系人。在收到办理复文后,提案者应当及时向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反馈意见。向提案者寄送提案答复时,要附送《县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提案者不满意办理工作或在《征询意见表》中对办理工作提出补充建议的,要切实做好再办理和答复工作。对提案的答复直接寄送提案者和县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并按隶属关系报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九条重点做好建议案或重点提案的办理。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承办,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提案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采取得力措施抓好落实,确保重点提案办理高质量完成。
第二十条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测评工作。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一条提案的督办在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县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参与,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反映县委和县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主席会议或者主席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重点提案督办采用县委、县政府领导签批,县委常委、县政府县长副县长领办;政协主席副主席督办等方式进行;可以采用县级领导、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界别活动组组、专家学者、活动组和群众代表相结合的协商座谈、视察调研、考察学习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第二十四条 对于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应当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
第二十五条对纳入规划、需跨年度落实、提案者反复提交、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要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媒体督办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考核和表彰
第二十六条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全县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内容;提案提交纳入政协委员履职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县政协全体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应当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八条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准确,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以及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第二十九条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认真负责办理,做不到的直截了当给予答复。
(二)办理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三)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四)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条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条件为:
(一)对待提案办理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二)工作有思路、有举措、有创新,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办理任务,业绩突出。
第三十一条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或者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推荐;先进承办单位、先进承办个人推荐由县政协办公室会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汇总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县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负责解释。